这就导致了这样一个问题,即“黄金律”[2]是否能够被视为人格交往中的正义原则。它甚至被耶稣所使用。它肯定表达了这样一条实践中的智慧:你要别人怎样对你,你就要怎样对别人!但是它不是人格交往中的正义标准。因为也可能会有这种情况,即一个人想要得到与对自身的正义相冲突的利益,若他人也得到这种利益,那同样也与对他人的正义相冲突。不论是给予还是接受,这些利益都是不正当的。如果有人向我们要求这些利益,我们应该拒斥之。如果要求得到或给予的那些东西显然是邪恶的,这倒比较容易做到。但如果我们觉得有义务去完成看来是一项正当的要求,一项我们自己也会提出的要求时,这就困难了。尽管如此,我们还会犹豫不决。我们怀疑他人,正如我们会怀疑我们自己一样;我们怀疑在这项要求的明显意思后面,还隐藏着应该予以拒斥的某种别的东西,如无意识的敌意,想支配的欲望,要利用的意愿,会自我毁灭的本能。在所有这些情况下,人与人交往中的正义不可能根据“黄金律”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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