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光绪十年《再分阄书合同字》
同立再分阄书合同字人郭维枢妻蔡氏、赵氏,偕男辅铎、奇才,孙甘棠,二房侄辅祈、辅汀,三房侄光禧等。……缘氏先夫维枢自幼渡台,经营生理,建置产业。因念亲亲之谊,不忍自私,乃于光绪丁丑年,回唐设立阉书四本,将先后回唐自置房屋业产,配作四份,分与二房胞弟维蹬三房胞侄成家、四房胞侄光禧,及在唐长子辅铎,四人各得一份;又别置在唐公业,俾四人轮收;复将埤城隆益枢记股内,抽银一千元,注明维蹬之额。……其在埤产业,系己卯年维枢公回埤,设立阉书五本,为长男辅铎、次男安然、三男自在、三房侄成家、次房侄光禧等,配作五份,每人分银一千五百元;惟安然、自在二人尚在幼读,加贴婚娶、书费银各五百元;俱合在隆益枢记股内。又置公业七千五百元,每人各分五百元。余枢记所存公款五千七百元,系维枢公自己掌管。……不意先夫去年谢世,二房侄辅祈、辅汀称伊无分在埤公业,又无加分银项。氏仰体先夫友于之志,不忍令其不均,爱集子侄,议请公亲,将二房所缺额数,就隆益枢记股内摊补均匀,并将公业契券检交诸子侄,再立阉书六本,俾各执掌,著为定章。庶几一劳永逸,上以成先夫之雅谊,下以杜日后之纷争。 (余略)
上引二例表明,清代台湾较富裕的移民,可能同时在大陆和台湾建家立业,从而构成分居异地的多元家庭。这种多元家庭的基本特点,是家庭成员共财而不同居。因此,就其财产关系而言,可以视为统一的整体;而就其生活方式而言,又可以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单位。如上引第一例,在大陆的韩氏和在台湾的花氏,即使没有分家析产,实际上也是各自为政的。上引第二例的情况更为复杂,可以说是一种多层次的多元家庭。在分家以前,郭维枢与在大陆的兄弟分居共财,构成了二元的联合家庭;而郭维枢的“在唐妻”蔡氏及长子,又与“在埤妻”赵氏及次子、三子分居共财,构成了二元的直系家庭。这一复杂的多元家庭,前后经历了两代人之间的三次分家,才最终宣告解体。在这种分居异地的多元家庭中,尽管财富属于大家庭所有,但基本的生活单位却往往是小家庭。如上引第一例中的花氏母子和第二例中的蔡氏母子,事实上很难组成大家庭,充其量只能发展为主干家庭。此外,如果不是由于财产关系的制约,此类多元家庭可能迅速趋于解体,很难长期稳定发展。如上引第二例,郭维枢于光绪五年第二次主持分家时,其次子和三子“尚在幼读”。笔者认为,这种在移民过程中形成的多元家庭,始终处于从大家庭向小家庭演变的过渡阶段,可以说同时具有大家庭和小家庭的双重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