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会问他自己,或者是被另一个人问到一个有关他介入的活动的规范性问题:“你为什么认为你应该这样做?”这是一种要他对其活动或实践给予证明或辩护的要求,也是一个任何具有正常反思能力的个人都必须经常使自己严肃思考的问题:他的行为在道德上可以得到辩护吗?是否体面、是否光荣?是否值得尊敬?是否有益于大家?是否公平?试设想:若一个人对他自己或另一个人说:“我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这样做一直是我们民族的习惯,而我感到有一种强烈的忠诚于我的家族和国家之习惯的愿望。”再设想一下,这种活动乃是从孩提时代所受到的培养和教育而逐渐形成的。但到此为止,我们所提供的还只是一种解释,而不是一种证明。难道一个人在此范围内这样做只是由他偶然感觉到的一种忠诚情感所决定的吗?为什么他应该如此?在此联系中,忠诚的品性究竟是一种美德?还是一种弱点?后面这些问题意味着,我们需要一种论证,来确立该实践行为应当如何;来决定一个人是否应当受一种忠诚情感的引导;而这一论证便是一种证明,它与对该事实的解释恰成对照。
当当事人基于真诚的反思而以一种对现存习惯和传统的功利主义证明来回答上述问题时,这种含义并不会被误解。当事人可以论证:他按照忠诚于民族和传统的情感而行动是有益的,比如,这样做有益于大家普遍的幸福和国家的稳定。另一种替代性的做法是,可能从不公平出发来提出论证:比如说,认为正义要求[国家]应该通过支持少数民族传袭下来的风俗习惯,来保护和支持他们。这种证明可能会诉诸某种一般的正义原则,该原则与一般的功利原则相应。本书最后两章的论题是,这种预先假定的含义有时候可能会被误解,因为根本不存在任何这类从解释到通过一种诉诸一般道德原则的论证来求得证明的过渡;有时候,证明并不是建立在这种合理结构——即以功利和正义这对孪生原则的形式化为其基础的合理结构——之上的。证明的建立不在于达成一般原则的论证,而在于对各种历史实在和康德称之为人类学的那种因果关系的复杂排列的具体说明(specification)。证明也不是建立在那些特殊风俗、习惯和实践的功利性之上,一般地说,甚至也不是建立在拥有某些这类风俗、习惯和实践的功利性之上。证明建立在下述事实之上:即这些特殊的风俗、习惯和实践已然成为主体之生活方式的一种本质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