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宪君主制的确立
统治阶级中,在把王权交给谁的问题上犹豫不决,一些人对奥伦治亲王还不信任。新召集的制宪议会于1689年1月28日通过决议,其中说道:“国王詹姆斯二世由于蓄意推翻王国的宪法,撕毁国王与人民之间的最原始的契约,并根据耶稣会士和其他居心叵测的人的建议,践踏了王国的基本法律,离开了国境,放弃了政权,以致王位空缺。”翌日,通过另一决议,剥夺了詹姆斯二世儿子的继承权。经过一段时间的犹豫后,上院于2月6日通过下院关于詹姆斯二世“退位”的决定,并立威廉和玛丽共为国王和女王,号威廉三世(1689—1702年在位)和玛丽二世(1689—1694年在位),由于玛丽几乎不管朝政,实际上的国王是威廉三世。
1688年政变推翻了复辟王朝的反动统治,建立了立宪君主制。新国王的权力受到议会的严格限制,他们的地位与专制君主有极大的不同。1688年2月13日立宪议会通过一项特别的《权利宣言》,同年10月将其改为《权利法案》,它包含了最重要的宪法保障。该法案规定,英国国王必须是国教徒,对国王的权力做了明确的限制:非经议会同意,国王无权停止法律的效力;不得擅自决定征税;不得在和平时期招募和维持常备军。詹姆斯二世时期的高等法庭被撤销。《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的最高权力。法案规定,议会选举当自由进行,定期召开议会,议员享有言论自由。《权利法案》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了议会同国王长期斗争所取得的成果,奠定了立宪君主制的法律基础。《权利法案》也有明显的政治局限性,它未提及选举权问题,旧的选举制度保留下来,居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劳动人民的政治权利等问题也未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