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法律的行动也在悄然进行。1937年,德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即使在家庭内部,或者在私人间发誓保密的情况下发生的批评政府的行为,也是可以起诉的。公民只有在保证不被人偷听的自言自语中,以及在肯定不会被其他人看到的日记中,才能表达不满之情。欧战爆发后,后一保留条款也被取消。
从总体上看,纳粹党控制司法系统的效果不如其他领域。1933年后法官队伍更换的速度,比其他部门慢得多,直到1939年,还有约2/3的法官是希特勒执政前任命的。律师队伍更换的比例更低。新《文职人员法》达到了控制文职人员的目的,但无力迅速更换法官。在希特勒执政初期,部分律师甚至认为德国仍然是一个法制国家,在推行法治方面比魏玛共和国有过之而无不及,“它保证了领袖们的每一个意图都以法律的形式表达出来,满足了民众对法制保障的心理需求”。连“民族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联盟”都没有成为纳粹当局的驯服工具,反而经常要求保持司法的独立性。作为司法行政最高机构的全国司法部,一直掌握在非纳粹党人弗兰茨·居特纳手中,而他的助理汉斯·冯·多纳尼(Hans von Dohnanyi,1902—1945)竟是反纳粹抵抗运动的中坚人物。“长刀之夜”事件发生后,居特纳虽然对希特勒表示支持,但公开要求此后能以正常的法律程序处理此类事件。他还反对希特勒对案件审判工作的干预,尤其不愿把法院判决后的犯人移交给盖世太保或其他警察部门。1935年,霍恩施泰因集中营(KZHohnstein)的数名纳粹官员因残酷虐待囚禁者,曾被法院判刑,最后只能由希特勒出面将他们赦免。由于当局的意愿不能在每次审判中得到贯彻,以至于纳粹报刊,尤其是党卫队机关报《黑色军团报》(Das Schwarze Korps),在1938—1939年曾大肆攻击司法系统和法院对某些案件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