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也明白,这种观点要求他拒斥我们某些根深蒂固的道德确信;我们肯定认为,自卫杀人或行刑者杀人在道德上并不为过。康德想说,按照这一观点,我们的道德确信也是错误的。我们能挽救这些道德确信么?惟一可选择的——说按原则行动不要求我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不破例——看来同样也站不住脚。
因而毫不奇怪,许多哲学家都摒弃了康德的(及常识的)观点:该观点认为,行为的道德正当性是它具有与道德原则或道德规则相一致的性质。于是,义务论者主张,正当性是一种可以在一个行为中“看到”或“直觉到”的单一性质,而功利主义者则认为,正当性是一种复合性质,是行为之提高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倾向性。但是,众所周知,这些解释并不可信,且导致诸多困难。
然而,整个问题之所以产生,只是因为一种混乱,“对一个规则破例”这一说法,与“有例外的规则”这一说法之间的混乱。这个混乱一旦清除,我们就可以明白,康德这样说是对的:按原则行动指的是不为了任何人的利益而破例,但人们不能说,因而所有道德规则都必须是绝对毫无例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