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1942年1月,中央政治局在总结各地减租减息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了《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及其附件,对实施减租减息的方针政策和具体执行方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文件制订了抗日时期土地政策的三项基本原则。除了重申"减轻地主的封建剥削,实行减租减息,借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提高农民抗日与生产的积极性"和"减租减息之后又必须实行交租交息,借以联合地主一致抗日"两项基本原则之外,进一步提出了"奖励富农发展生产和联合富农"的原则。
以上三项基本原则阐述了减租减息政策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即减租减息、交租交息和奖励富农发展生产。
《决定》的附件规定了减租减息的具体政策和办法:
减租:不论任何租地、任何租佃形式均照抗战前租额减低25%,在游击区及敌占点线附近,可少于"二五减租",只减两成,一成五或一成。多年欠租应予免交。保障佃户的佃权。
减息:只对于抗战前成立的借贷关系,以一分半为计息标准,如付息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超过两倍者本利停付。抗战后的借贷息额,应依据当地社会经济关系听任民间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