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在戒严期间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草案一方面规定,戒严期间,戒严地区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戒严令和实施戒严令的规定,积极协助人民政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又对保障戒严期间公民的合法权益,做了规定:第一,对遵守戒严令和实施戒严令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戒严地区内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可以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供应、价格,实行特别管理。第三,戒严执勤人员应当尊重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得侵犯和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对因执行戒严任务的需要,临时征用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第五,戒严执勤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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