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耶路撒冷条例》的颁布和法律体制的创立(1099—1369 A.D.)
封建制度弥漫着自由的精神,志愿的十字军可以强烈地感受到这种力量,要从最有价值的战友当中选出他们的领袖。奴性成习的亚洲人在引进政治自由权的模式以后,还是无法察觉到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法兰西王国的法律是来自平等和公正最纯正的源头,认同的首要与不可或缺的条件,就是获得属下的服从并且确保他们应有的福利。布永的戈弗雷接受最高行政长官的职位以后,立即请求拉丁朝圣者提出有关公众和私人事务的建言和忠告,其中有些人精通欧洲的成文法和习惯法。就教士和俗家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商议后,戈弗雷获得教长和所有贵族的核准,颁布《耶路撒冷条例》[4528],这对于封建制度的法律体系而言是一个极其宝贵的里程碑。这部新的法典上盖有国王、教长和耶路撒冷行政司法官的印玺,存放在圣墓中,在后续年代经过增删,内容更为丰富,巴勒斯坦法庭产生任何疑问都可以参考运用。等到王国和城市全部沦陷[4529]以后,珍贵的传统[4530]和修正的程序使得这部成文法的残篇,仍旧能够保留到13世纪的中期。雅法伯爵约翰·第贝林[4531]是地位重要的诸侯,用笔将这部法典恢复原状,到公元1369年完成最后的修订,供塞浦路斯的拉丁王国运用。[4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