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也明白,这种观点要求他拒斥我们某些根深蒂固的道德确信;我们肯定认为,自卫杀人或行刑者杀人在道德上并不为过。康德想说,按照这一观点,我们的道德确信也是错误的。我们能挽救这些道德确信么?惟一可选择的——说按原则行动不要求我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不破例——看来同样也站不住脚。
因而毫不奇怪,许多哲学家都摒弃了康德的(及常识的)观点:该观点认为,行为的道德正当性是它具有与道德原则或道德规则相一致的性质。于是,义务论者主张,正当性是一种可以在一个行为中“看到”或“直觉到”的单一性质,而功利主义者则认为,正当性是一种复合性质,是行为之提高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倾向性。但是,众所周知,这些解释并不可信,且导致诸多困难。
然而,整个问题之所以产生,只是因为一种混乱,“对一个规则破例”这一说法,与“有例外的规则”这一说法之间的混乱。这个混乱一旦清除,我们就可以明白,康德这样说是对的:按原则行动指的是不为了任何人的利益而破例,但人们不能说,因而所有道德规则都必须是绝对毫无例外的。
“禁止在城里停车”有许多公认的例外,这些例外是这一规则自身的一部分,例如,“在正式停车区停车除外”,“在停车线上停车除外”,“在星期六早上及每天下午8点钟以后停车除外”。一个人不懂得这些例外,他就不完全懂得这一停车规则,因为这些例外更准确地限定了它的适用范围。警察没有控告一位把车停在停车线上的开车者,这不是警察豁免开车者(为了开车者的利益而破例)。相反,他是在正确地执行这一规则。如果说他没有对开车者执行禁止停车的规则,他会在它没有得到执行的地方执行它,因为这是那些公认的例外之一,这些公认的例外是这一规则的一部分。相反,一位开车者在某繁忙的一天的上下班高峰期,把车停在禁停区内,警察却没有控告他,那就是在为了这位开车者的利益而破例。如果他这样做是因为这个人是他的朋友,他就是非法豁免他的朋友。如果他这样做是因为开车者是一位医生,这位医生是请来料理一位躺在人行道上昏迷不醒的人的,那么他的豁免就是一件“应得情形”,他合法地豁免了例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