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是不成文法。人关于自然法的知识随着人的道德良心的发展而逐渐增加。道德良心起初处于一种昏暗状态。[5]人类学家告诉我们,人的道德良心最初在原始部落生活的结构和刚刚觉醒的巫术中形成。这只是证明了自然法的观念最初浸润在仪式和神话中,然后才缓慢地显示出来,就像人性这个观念一样;自然法的知识经历的形式和阶段比某些哲学家或神学家所相信的更多。我们自己的道德良心所拥有的这种自然法的知识无疑仍旧是不完善的,仍旧要继续发展,要随着人性的存在而变得比较完善。仅当福音书渗透到人的本质深处,自然法才会开花和成熟。
自然法与人权
我们现在必须考虑这样一个事实,内在于我们的自然法和道德良心之光还不仅仅是做什么事和不做什么事,它们也承认权利,尤其是与人的本性相关的权利。个人拥有权利,因为个人是一个人,一个整体,是他自己和他的行为的主人,因此人不仅仅是实现某个目的的工具,而是一个目的,必须被当作目的来对待。个人拥有尊严?如果不用自然法来说明,那么这个表达法毫无意义,个人拥有需要得到尊重的那些权利,个人是权利的主体,拥有权利。我们把有些事物归于人,仅仅因为他是人这一事实。权利的概念与道德义务的概念相互联系在一起。它们的基础都是与精神的行动者相应的自由。如果人在道德上受到这些对他完成自己的宿命来说是必要的束缚,那么显然他有权去完成宿命;如果他有权去完成宿命,那么他有权去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所必须做的事。权利的概念甚至比道德义务的概念更加深刻,因为上帝对被造物拥有主权,但是上帝对被造物没有道德义务(尽管上帝对自己拥有这种义务,要按照被造物的本性把它们所需要的东西赋予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