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由于上面所说的鉴定标准不统一情况的存在,导致重复鉴定时有发生,让很多人烦恼不已。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因此,原告起诉时如果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立案时就必须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提交鉴定书,否则法院可能不予立案的可能。此时,由于各鉴定机构所采用的鉴定标准不同,出具的鉴定结论差异较大,当事人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往往要求使用对自己有利的标准,意图获得更多的赔偿数额。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法律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而且对重复鉴定无次数上的限制。这就为诉讼中鉴定相互扯皮埋下了伏笔。法院立案后,绝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会申请法院重新鉴定,而且法院通常都予以准许。一旦当事人觉得鉴定的结果对自己不利便会申请重新鉴定,使得同一问题反复鉴定,同一待证事实出现多份鉴定,这种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导致诉讼久拖不决。
(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注意事项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